衡阳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学校监督与治理体系,发挥学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决策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2年修正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17号)等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衡阳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整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常设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
成 员: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协调、督促和落实审计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
(三)研究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四)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和审计结果报告,并作出批示、指导;
(五)审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和审计结果运用;
(六)研究审议审计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处理、问题线索移交;
(七)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八)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委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决议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由本人申请回避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该委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等相关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审议事项和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散播会议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须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督 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拒不配合审计或督查、严重失职、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被审计或督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 文件签发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落实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发送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