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文章 | 加入日期:2017/06/19 | 阅读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系,强化基本建设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是学院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的编制程序、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法》和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本建设会计机构和内控机构设置

第五条  基本建设会计机构人员设置:

    (一)主管财务的副院长

    (二)计划财务处正、副处长

    (三)综合计划科科长(兼基本建设账目收、支稽核)

    (四)基本建设会计

    (五)基本建设出纳(事业财务出纳兼任)

    (六)基本建设会计档案员(事业财务档案员兼任)

    第六条  基本建设会计内部控制机构设置:

    (一)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学院院长(法人代表)

    (三)主管财务副院长、基建领导小组

(四)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规划建设处院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监督和财务管理;规划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监察、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基本建设财务预算

    第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预算要根据学院本年度可用财力和预测收益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

    第八条  基本建设财务预算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如遇工程项目变更确需调整,须报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再报经院党委、院行政办公会研究批准,方可追加则务预算。

第九条  有财政性投资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工程预、决算的监控和审核,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上报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和决算。

    第四章  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

    第十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了解和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资料和项目概算等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项目工程合同,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审查工程监理报告并实地勘察工程进度,根据工程监理部门签证的“工程进度结算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和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要及时审查工程项目审计意见书、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工程及设备发票是否齐全,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必须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归集管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第五章  基本建设工程款的支出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计划财务处,作为计划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工程交付使用后各项目合同随其工程项目档案和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实地勘察工程进度后,按合同及验收的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各工程项目款支出,必须根据《税法》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辖地管理原则,审核施工方是否足额缴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未按辖地原则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  既使已完成工程进度也一律拒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各项目工程款支出,必须经规划建设处有关人员和领导审核,报经主管基本建设院领导批准;必须经基建会计审核是否符合工程合同范围和工程合同进度,报经财务负责人和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必须经规划建设处会同基建领导小组成员验收,报经院审计处审核;报经省级审计机构或省级审计机构指定的市级审计机构审核,根据审计意见书支付工程决算尾款。

    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预付的基本建设备料款及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最高付至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遵照《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建设工程款的支出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计划财务处,作为计划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工程交付使用后各项目合同随其工程项目档案和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实地勘察工程进度后,按合同及验收的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各工程项目款支出,必须根据《税法》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辖地管理原则,审核施工方是否足额缴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未按辖地原则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  既使已完成工程进度也…律拒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各项目工程款支出,必须经规划建设处有关人员和领导审核,报经主管基本建设院领导批准;必须经基建会计审核是否符合工程合同范围和工程合同进度,报经财务负责人和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必须经规划建设处会同基建领导小组成员验收,报经院审计处审核;报经省级审计机构或省级审计机构指定的市级审计机构审核,根据审计意见书支付工程决算尾款。

    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

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预付的基本建设备料款及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最高付至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遵照《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章  建设成本开支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建设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照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费用、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利息、财政贴息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合同公证费及质量监测、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损失、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基本建设财务要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和不合理支出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建筑物等其他费用以及取得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统建住宅产权不归王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转出投资的受让和转入,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增加负债和转入事业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的交接工作。

第七章  基建收入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事业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转入事业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会计档案管理遵照《衡阳师范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会计档案管理遵照遵照《衡阳师范学院会计划财务处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计划财务处。

衡阳师范学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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