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高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2009年9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价、奖惩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委托、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的程序规范运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执业标准,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指院(系)及机关处室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对象范围。审计时间范围是组织部委托书上确定审计的时间。
审计的对象范围是被审计责任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相关经济活动。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收集和审核以下基本情况:
1.主要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资产、资金等;
2.主要职能;
3.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
(二)事业发展情况
1.办学条件;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投入情况和购建情况等;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科研队伍建设情况等;
3.财务资产;经费保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三)经济决策情况
重点检查以下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重大投资与基本建设;检查任期内对外投资与基本建设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效益性;
2.资产处置;
3.教学仪器设备采购;
4.对外合作办学;检查各院(系)与外校、企业等合作办学情况;
5.其他决策。
(四)管理监督情况
主要检查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经济实体管理方面的情况:
1.内控管理;检查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重点是任期内制定和修改的相关制度情况;
2.财务管理;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是否合法、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3.资产管理;包括各类资产入账的完整性、资产购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用的效益性等;
4.其他。
第九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条 审计准备包括审前准备和审中准备。审前准备主要做好:审计立项、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是实施审计的具体安排,由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前要做好:审前调查、收集资料和研究分析已掌握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责任人及其任期所在单位或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时,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后交审计组。
第十三条 被审计责任人应向审计组提供任期内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责任人任期内所在单位(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
(一)本单位、本部门经济发展计划(规划)及其统计资料;
(二)财务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三)本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议纪要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责任人任期内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约定责任。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十六条 在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认真检查由被审计责任人任期内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应认真做好审计取证和签证工作。审计取证包括:做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问卷回收,审计外调等工作。审计签证包括:被审计责任人任期所在单位负责人、被审计责任人、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对审计人员查证的事项签署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调查、制发审计问卷、座谈、复制、设立意见箱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责任人任期内相关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审计,采取统计指标跟踪法和审计抽样法进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责任人任期内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审计,采用查帐法、调查法审计。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的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实施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部门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送被审计责任人及其任期所在单位(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责任人及其任期所在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计报告连同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在10日之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责任人任期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审计组应予采纳,并及时向上级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八章 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署令2001年第3号令)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院审字【2004】1号同时废止。
文字:shen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