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强化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项目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国家教育部[2004]第17号令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厅[2012]6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凡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道路、信息网络等),凡单项工程造价在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都必须进行审计。建设工程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均属审计范围。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当审计处力量不足时,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处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合理更正。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发生的咨询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凡预算造价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书面报审计处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内容说明、预算、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建设资金渠道等。
第五条 采取一次性包干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报请审计处组织预算审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事先也必须报请审计处组织预算审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并加盖公章,学校财务部门凭此意见书原件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或报帐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验签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报送审计处。
第八条 经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2、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3、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4、结算书中各项定额套价、费率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包括查验收费资质证书);
5、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有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6、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理;
7、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十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审计处审计人员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内容主要包括:
1、材料及其配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按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完成;
3、工程量的核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报告或学校文件、正式会议纪要)、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
2、竣工验收全套资料(包括质量检查、安全检查以及建设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参与的验收报告,各期的工程图纸);
3、项目招、投标书、承包合同及协议等有关资料,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特殊材料(设备)及价差较大的器材价格清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4、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只能作备份存档。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及时将各项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计处审计,并密切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收齐送审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完成审计,原则上修缮工程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建设工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
第十五条 对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项目,原则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审计处自行审计,也可根据情况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审计咨询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审计组织,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第十七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七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后,其审减金额超过施工方送审金额5%时,学院按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减金额的10%收取报审工程结算误差违约金。由财务部门按审计意见书从建设工程费中扣除。
上述内容应写入“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合同。对恶意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胡乱编制竣工决算的施工单位,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提出严厉批评。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人员、审计处的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院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力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核人员、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建设工程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对于未经审计处审计签章的建设工程结算项目,擅自给予结算付款或报销的校内财会人员,应按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书中注明: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衡阳师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未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应在工程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审核、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2、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购物券、购物卡、消费会员卡、接受宴请和高档消费的;
3、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4、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