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字〔2017〕2号
来源:本站文章 | 加入日期:2017/06/19 | 阅读次数: 字体:[   ]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衡阳师范学院

2017329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活动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

第三条 学校对需要订立合同的事项成立相应的合同工作小组。合同工作小组由有关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为成员。

第四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合同的管理按照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原则进行。

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

分管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

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与合同事项相关的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审核工作;

监察处负责对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合同文本及资料并存档。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牵头部门、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根据合同标的额及性质,合同签约的权限如下:

()对外投资、联合办学、外事、建筑工程承包等重大事项的合同,以及标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合同,由校长签约或者由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

()标的额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约;

()标的额5千元以下的合同,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约。

第八条 牵头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合同(协议)申报签批表》(附后),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报校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牵头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分别承办合同的洽谈、拟定、审核等事宜,准备相应副本,送法律顾问、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合同工作小组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3.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合同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统一采用国家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加盖衡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各部门签订合同时,对外统一使用衡阳师范学院的名称。

第十三条 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严格依照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合同执行部门必须保证合同完全履行,依法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执行部门应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合同工作小组讨论,以书面形式经法律顾问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合同执行部门负责提出具体方案,经学校合同工作小组讨论,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校长授权或超越代理权,擅自以学校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3.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者,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衡师院办〔200129号)同时废止。


文字:shen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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