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衡阳师范学院
2017年3月29日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活动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
第三条 学校对需要订立合同的事项成立相应的合同工作小组。合同工作小组由有关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为成员。
第四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合同的管理按照“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原则进行。
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
分管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
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与合同事项相关的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审核工作;
监察处负责对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合同文本及资料并存档。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牵头部门、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根据合同标的额及性质,合同签约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联合办学、外事、建筑工程承包等重大事项的合同,以及标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合同,由校长签约或者由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
(二)标的额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约;
(三)标的额5千元以下的合同,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约。
第八条 牵头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合同(协议)申报签批表》(附后),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报校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牵头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分别承办合同的洽谈、拟定、审核等事宜,准备相应副本,送法律顾问、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合同工作小组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3.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合同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统一采用国家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加盖“衡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各部门签订合同时,对外统一使用“衡阳师范学院”的名称。
第十三条 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严格依照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合同执行部门必须保证合同完全履行,依法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执行部门应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合同工作小组讨论,以书面形式经法律顾问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合同执行部门负责提出具体方案,经学校合同工作小组讨论,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校长授权或超越代理权,擅自以学校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3.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者,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衡师院办〔2001〕29号)同时废止。
文字:shenjc